北京市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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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债权转让协议1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乙有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丙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甲公司、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丙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丙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甲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甲公司由此成为丙厂的债权人;
鉴于:甲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乙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此处隐藏1333个字……;
2.2.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丙厂承诺并保证:
2.3.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公司(公章)乙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